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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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