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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拟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第五十四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送审批的材料包括: 第五十五条 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免缴诉讼费。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分别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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