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6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检察人员出席法庭的任务是:

宣读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

对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

参加法庭调查,进行辩论并发表出庭意见;

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检察人员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应当待休庭或者庭审结束之后,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提出检察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