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第二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一章 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