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三章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拟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自收到案件请示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终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检察长批准。 第五十四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送审批的材料包括: (一) 公益诉讼案件层报审批表; (二) 省级人民检察院请示; (三) 省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案件审查终结报告和集体讨论记录; (四) 公益诉讼起诉书; (五) 案件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材料。 第五十五条 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免缴诉讼费。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分别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