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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5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