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5年) 第二章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第四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2015年) 第四十七条 第二章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第四十七条 检察人员出席法庭的任务是: (一) 宣读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 (二) 对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 (三) 参加法庭调查,进行辩论并发表出庭意见; (四) 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检察人员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应当待休庭或者庭审结束之后,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提出检察建议。 第四十六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