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2010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涉案款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扣押、冻结单位的涉案款物,应当尽量不影响该单位正常的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