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201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2010年) 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3月27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引用法条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2006) 第五十三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