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2010年) 第四章 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2010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公诉部门应当在不起诉决定书中写明对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结果。需要没收被不起诉人违法所得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需要返还原主或者被害人的,应当解除扣押、冻结,直接返还。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