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2010年) 第二章 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201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 对扣押、冻结的款物,办案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解除或者退还决定,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