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201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对于应当扣押但不便提取或者不必提取的不动产、生产设备或者其他财物,应当扣押其权利证书,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原地封存,或者交持有人或者其近亲属保管,并开列扣押(原地封存)清单一式四份,注明相关物品的详细地址和相关特征,同时注明已经拍照或者录像以及其权利证书已被扣押,由检察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启封时应当有见证人、持有人在场并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在场的,应当在清单上注明。

被扣押的财物交持有人或者其近亲属保管的,检察人员应当书面告知保管人对被扣押的财物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出租、抵押、赠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