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2010年) 第二章 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程序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2010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程序 第十三条 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执行。 第二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