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2006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处理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应当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检察院向其他机关移送案件需要随案移送扣押、冻结款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