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2006年) 第四章 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2006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处理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应当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检察院向其他机关移送案件需要随案移送扣押、冻结款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