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2006年) 第三章 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 第二十三条 对于扣押、冻结的股票,权利人申请出售并且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的,经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依法出售,所得价款由管理部门保管。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