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2006年) 第三章 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2006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应当如实登记,妥善保管。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