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2021年) 第二章 对监狱、看守所的检察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2021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对监狱、看守所的检察 第十二条 对服刑人员、在押人员数量较少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监狱、看守所,可以适当缩短常规、交叉巡回检察时间,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