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14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经复查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
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原判决、裁定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认定罪名错误且明显影响量刑的;
违反法律关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的;
量刑明显不当的;
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