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2010年)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2010年) 第四十七条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书》、《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重新审查意见书》均应当加盖人民检察院院印,并于十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