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2010年)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2010年) 第四十四条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案件时,案件办理机关应当查明赔偿请求人所属国是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 地方人民检察院需要查明涉外相关情况的,应当逐级层报,统一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国际合作部门办理。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