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2010年) 第六章 执行 第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2010年) 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执行 第四十二条 对有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