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2010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统一办理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提出重新审查意见的案件,以及对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内部分工,协助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依法办理国家赔偿案件。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