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2010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对立案审查的案件,应当全面审查申诉材料和全部案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补充调查:
赔偿请求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供了证据线索,人民法院未进行调查取证的;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未进行调查核实的;
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是虚假、伪造的;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可能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处理行为的。
对前款第一至三项规定情形的调查,由本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进行。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调查,应当根据人民检察院内部业务分工,由本院主管部门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主管部门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