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2016年)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三节 救助金的发放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2016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三节 救助金的发放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救助的,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应当将《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送本院计划财务装备部门。计划财务装备部门应当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核拨救助金申请。 第三节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