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2020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后,《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高检发〔2007〕12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