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出现以下情形的,检察官应当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同类案件或者关联案件处理结果明显不一致的;

案件处理与监察机关、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拟调整量刑建议的;

因案件存在特殊情形,提出的量刑建议与同类案件相比明显失衡的;

变更、补充起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拟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

法院建议调整量刑建议,或者判决未采纳量刑建议的;

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对事实认定、案件定性、量刑建议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决定上诉的;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形。

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承办案件遇有以上情形的,应当向上一级领导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