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加强对检察官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加强对办案活动的监督管理与保障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相结合;
坚持检察官办案主体职责与分级分类监督管理职责相结合;
坚持案件管理、流程监控与信息留痕、公开透明相结合;
坚持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管理与外部监督制约相结合。
坚持加强对办案活动的监督管理与保障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相结合;
坚持检察官办案主体职责与分级分类监督管理职责相结合;
坚持案件管理、流程监控与信息留痕、公开透明相结合;
坚持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管理与外部监督制约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