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年) 第二章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量刑证据的审查 第六条 影响量刑的基本事实和各量刑情节均应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 第七条 对于自首情节,应当重点审查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真实性和稳定性等情况。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犯罪手段、犯罪动机、主观恶性、是否和解谅解、是否退赃退赔、有无前科劣迹等酌定量刑情节进行审查,并结合犯罪嫌疑人的家庭状况、…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将犯罪嫌疑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关于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和案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意见。侦查机关未委托调查评估,人民检察院拟提出判处管制、缓刑量刑建议…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