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检察官应当全面审查事实证据,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根据量刑情节拟定初步的量刑建议,并组织听取意见。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应当向部门负责人报告或者建议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确定量刑建议范围后再组织听取意见:

新类型、不常见犯罪;

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涉案犯罪嫌疑人人数众多的;

性侵未成年人的;

与同类案件或者关联案件处理结果明显不一致的;

其他认为有必要报告或讨论的。

检察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权限范围内提出量刑建议。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量刑建议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