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2021年)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202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听取意见前,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听取意见的时间、地点,并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 在听取意见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案卷材料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