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2021年)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规定(202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同步录音录像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及时制作同步录音录像文件,交由案件承办人员办案使用,案件办结后由案件承办人员随案归档。同步录音录像文件的命名应当与全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内案件对应。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逐步建立同步录音录像文件管理系统,统一存储和保管同步录音录像文件。同步录音录像文件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