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2016年) 第四章 结案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2016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结案 第二十条 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决定是否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