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201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过失犯罪的;

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