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202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认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方面,应当结合犯罪嫌疑人的认知能力、专业水平、既往经历、人员关系、行为次数、获利情况等综合认定,注重审查以下内容:
反映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的聊天记录、发布内容、浏览记录等;
犯罪嫌疑人行为是否明显违背系统提示要求、正常操作流程;
犯罪嫌疑人制作、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的软件程序是否主要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犯罪嫌疑人支付结算的对象、频次、数额等是否明显违反正常交易习惯;
犯罪嫌疑人是否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
其他能够反映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