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13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13年) 第八十一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文书和工作文书,应当注明未成年人的出生年月日、法定代理人或者到场的合适成年人、辩护人基本情况。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成年罪犯的有关情况和办案人员开展教育感化工作的情况,应当记录在卷,随案移送。 第八十条 目录 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