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13年) 第四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 第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13年) 第七十一条 第四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 第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看守所检察中,发现没有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别关押、管理或者对未成年犯留所执行刑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第七十条 目录 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