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13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分案起诉:

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的;

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分案起诉可能妨碍案件审理的;

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分案起诉妨碍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审理的;

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

对分案起诉至同一人民法院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由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一并办理更为适宜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由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一并办理。

分案起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由不同机构分别办理的,应当相互了解案件情况,提出量刑建议时,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