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13年) 第三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与出庭支持公诉 第三节 附条件不起诉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13年) 第四十四条 第三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与出庭支持公诉 第三节 附条件不起诉 第四十四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迁入地的人民检察院协助进行考察,并将考察结果函告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