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13年) 第三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与出庭支持公诉 第三节 附条件不起诉 第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13年) 第四十一条 第三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与出庭支持公诉 第三节 附条件不起诉 第四十一条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