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13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