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13年) 第三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与出庭支持公诉 第三节 附条件不起诉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1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与出庭支持公诉 第三节 附条件不起诉 第三十二条 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审查意见,应当由办案人员在审查起诉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提出,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拟定考验期限和考察方案,连同案件审查报告、社会调查报告等,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