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13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对于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

根据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

具有悔罪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