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13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特殊保护的原则。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和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进行,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