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13年) 第二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13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 第十八条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械具。对于确有人身危险性,必须使用械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