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13年) 第二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13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 第十五条 审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审查公安机关依法提供的证据和社会调查报告等材料。公安机关没有提供社会调查报告的,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也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