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13年) 第二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13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 第二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