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13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
人民检察院开展社会调查,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进行。开展社会调查应当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名誉,避免向不知情人员泄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涉罪信息。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充调查。
提起公诉的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开展社会调查,可以委托有关组织和机构进行。开展社会调查应当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名誉,避免向不知情人员泄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涉罪信息。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充调查。
提起公诉的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