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7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7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