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7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7年) 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但在有关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和体现对未成年人程序上特殊保护的条文中所称的未成年人,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