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7年) 第三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与出庭支持公诉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7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与出庭支持公诉 第十九条 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同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通话时,检察人员应当告知其会见、通话不得有串供或者其他妨碍诉讼的内容。会见、通话时检察人员可以在场。会见、通话结束后,检察人员应当将有关内容及时整理并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