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7年) 第二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7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 第十四条 适用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前,应当审查其监护情况,参考其法定代理人、学校、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进行具体说明。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